家屬資格證明
Ø 配偶:
a) 倘有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以證明申請人配偶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
b) 倘為自僱者:
須提交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以證明其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另須提交證明文件(如:最近期之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證明文件);
c) 倘無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證明文件(如:最近期之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證明文件)。
Ø 卑親屬:
a) 如為18歲以下的卑親屬,僅須提交關係證明;
b) 如為18 -24歲的卑親屬,須提交在學證明;
c) 下述卑親屬不受年齡限制:
1) 如為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即使如此,仍可從事某種活動之卑親屬,須提交醫生證明書;
2) 如為被安排至再教育場所的卑親屬,須提交有關證明;
3) 如為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從事任何工作的卑親屬,須提交醫生證明書。
如卑親屬在學年期間達到收取家庭津貼的年齡上限,可維持享有衛生護理權至該學年結束。
倘屬 b)及c-1)的情況,有關之卑親屬以個人名義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倘有工作收益,須提交收入證明及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以證明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
Ø 尊親屬:
a) 倘有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收入證明,夫婦每人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另須提交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以證明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
b) 倘為自僱者:
夫婦每人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須提交證明文件(如:最近期之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證明文件);另須提交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以證明其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
c) 倘無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證明文件(如:最近期之社會保障基金供款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