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銷登記的供款人不得改變供款投放的選擇; |
在供款人死亡的情況下,所有法定繼承人或受權人,須自訂定供款人有權取得的權益歸屬比率之批示摘錄公佈日起計五年內,親臨上述辦理地點,提出結算其所有帳戶或最多分三次結算帳戶的申請,並攜同以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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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如:公證署發出之“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或法院發出之“財產清冊”; 倘“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上之法定繼承人多於一人,尚須攜同公證署發出之“遺產分割公證書”或本會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人有權取得之款項之收取及分配共同聲明書”(有關聲明書須每名聲明人親臨本會簽署)(參考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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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金會提供的表格(表格可到“表格下載”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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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第RP-5B 號表格 (適用於僅有一名申請人);或 |
b) |
第RP-5C 號表格(適用於多於一名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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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為受權人,尚須攜同授權書副本(正本已由供款人提前遞交予本會)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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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權益歸屬比率、結算程序、支付手續以及權利的時效與前述情況相同,而首位到本會領取支票的繼承人尚須攜同上述2.1)所指文件之認證繕本/正本(倘先前僅遞交經本會鑑證之副本者)。本會將按有關之分割財產證明或分配財產協議,以劃線支票方式將是次結算申請中供款人有權取得的款項,一次性支付予法定繼承人; |
如有需要辦理“財產清冊”手續,法定之待分割財產管理人可親臨上述辦理地點,申請“為辦理財產清冊的公積金聲明書”,詳情請參閱“為辦理財產清冊的公積金聲明書之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