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任一情況下註銷登記的供款人,可保留其離職時已享有的衛生護理權:
  • 在註銷登記日年滿50歲且供款時間不少於25年
  • 供款時間不少於15年,且:
    • 年滿65歲(但其他法規另訂年齡上限除外);或
    • 達到因病缺勤上限;或
    • 被宣告為長期絕對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 因公意外或致病,又或因作出人道行為或為社會奉獻,以致被宣告為長期絕對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上述供款人的配偶、供款人及其配偶的卑親屬及尊親屬,亦可按法例規定取得衛生護理權。

有關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衛生護理具體保障事宜,請向衛生局查詢(電話:2831 3731)。
供款人註銷登記前一日的月薪酬x0.5%
所需文件
  1. 退休基金會提供的第RP-9A號表格
  2. 供款人及其合資格家屬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供款人及其合資格家屬吋半彩色近照各1張,並於照片背面寫上姓名;
  4. 家屬與供款人的關係證明(如: 婚姻記錄、出生記錄等) ;
  5. 家屬資格證明(查看詳情)。
電子衛生護理證服務
倘受益人擬享用衛生局提供的“ 電子衛生護理證服務 ",可於申請衛生護理證時一併遞交“轉移資料同意書"
辦理地點
退休基金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或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在供款人死亡的情況下,供款人之合資格家屬如擬保留衛生護理權,有關手續請參閱服務項目>公積金離職供款人衛生護理證之發出
預約櫃枱服務及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本會網頁一戶通提前預約櫃枱服務,或致電本會熱線(853) 2835 6556預約。
申請人可透過本會網頁“公務通”APP(點選“其他登入”)查詢申請進度,或致電本會熱線(853) 2835 6556查詢。
通知的義務
獲簽發衛生護理證的人員應盡通知的義務,在可預見的情況下提前通知本會不再具備保留衛生護理權之要件、或在該事實發生後15日內作出通知,並同時退還有關之衛生護理證。尚須遞交導致喪失資格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成年卑親屬的畢業證書/最後學年結束時之成績表或相關修讀證明、死亡證明文件。

關於衛生護理(家屬受益人)的溫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