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公積金離職供款人衛生護理證之發出
     
 

公積金離職供款人衛生護理證之發出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註銷登記的公積金制度供款人,可保留其離職時已享有的衛生護理權:  
 
1) 在註銷登記日年滿五十歲且供款時間不少於二十五年;
2) 供款時間不少於十五年,且:
2.1) 年滿六十五歲,但其他法規另訂年齡上限除外;或
2.2) 達到因病缺勤上限;或
2.3) 被宣告為長期絕對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3) 因公意外致病或死亡,又或因作出人道行為或為社會奉獻,而引致長期絕對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上述供款人的配偶、供款人及其配偶的卑親屬及尊親屬,亦可按法例規定取得衛生護理權。
 
  為取得衛生護理,須向衛生局以供款人在註銷登記前一日的月薪酬為計算基礎,支付月供款。  
  有關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衛生護理具體保障事宜,請向衛生局查詢(電話:2831 3731)。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供款人須遞交下述文件:  
 
1) 退休基金會提供的第RP-9A號表格 (表格可到“表格下載”下載);
2) 供款人及其合資格家屬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供款人及其合資格家屬吋半彩色近照各1張,並於照片背面寫上姓名;
4) 家屬與供款人的關係證明(如: 婚姻記錄、出生記錄等)。
5) 家屬資格證明:
5.1) 配偶:
a) 倘有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以證明申請人配偶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
b) 倘為自僱者:
須提交證明文件(如:上一季度之社會保障基金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或財政局之職業稅-收益評定通知書(M-16));
c) 倘無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證明文件(如:在社會保障基金無作供款之證明或上一季度之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5.2) 卑親屬:
a) 如為18歲以下的卑親屬,僅須提交關係證明;
b) 如為18 -24歲的卑親屬,須提交在學證明;
c) 下述卑親屬不受年齡限制:
1) 如為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即使如此,仍可從事某種活動之卑親屬,須提交醫生證明書;
2) 如為被安排至再教育場所的卑親屬,須提交有關證明;
3) 如為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從事任何工作的卑親屬,須提交醫生證明書。
如卑親屬在學年期間達到收取家庭津貼的年齡上限,可維持享有衛生護理權至該學年結束。
倘屬b)及c-1)的情況,有關之卑親屬以個人名義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倘有工作收益,須提交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以證明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
5.3) 尊親屬:
a) 倘有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收入證明,有關之已婚尊親屬夫婦/非已婚尊親屬/已婚尊親屬夫婦但已事實分居兩年以上者每人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另須提交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以證明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
b) 倘無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證明文件(如:在社會保障基金無作供款之證明或上一季度之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辦理地點  
  退休基金會、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中區市民服務中心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網上預約服務
 
     
  所需時間  
  有關之衛生護理證將自齊備所需文件翌日起計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及發送至衛生局(服務承諾),而衛生護理受益人在接獲衛生局通知後,可前往該局支付有關供款以取得衛生護理證。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本會網頁或“公務通”APP(點選“其他登入”)查詢申請進度,或致電本會熱線(853) 2835 6556查詢。  
     
  通知的義務  
  獲簽發衛生護理證的人員應盡通知的義務,在可預見的情況下提前通知本會不再具備保留衛生護理權之要件、或在該事實發生後15日內作出通知,並同時退還有關之衛生護理證。尚須遞交導致喪失資格的相關證明文件,如成年卑親屬的畢業證書/最後學年結束時之成績表或相關修讀證明、死亡證明文件。

關於衛生護理(家屬受益人)的溫馨提示
 
     
  備註:  
   (一)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供款人死亡的情況)  
  在供款人死亡的情況下,供款人之合資格家屬如擬保留衛生護理權,須親臨上述辦理地點辦理,並遞交下述文件:  
 
1) 退休基金會提供的第RP-9B號表格 (表格可到“表格下載”下載);
2) 合資格家屬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合資格家屬吋半彩色近照各1張,並於照片背面寫上姓名;
4) 家屬與已故供款人的關係證明(如: 婚姻記錄、出生記錄等);
5) 家屬資格證明:
5.1) 配偶:
僅須提供其為已故供款人最後配偶的關係證明(如: 死亡記錄/婚姻記錄/出生記錄等)。
5.2) 卑親屬:
a) 如為18歲以下的卑親屬,僅須提交關係證明;
b) 如為18 -24歲的卑親屬,須提交在學證明;
c) 下述卑親屬不受年齡限制:
1) 如為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即使如此,仍可從事某種活動之卑親屬,須提交醫生證明書;
2) 如為被安排至再教育場所的卑親屬,須提交有關證明;
3) 如為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從事任何工作的卑親屬,須提交醫生證明書。
如卑親屬在學年期間達到收取家庭津貼的年齡上限,可維持享有衛生護理權至該學年結束。
倘屬b)及c-1)的情況,有關之卑親屬以個人名義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
5.3) 尊親屬(但僅限於已故供款人沒有子女之情況且尊親屬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a) 倘有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收入證明,有關之已婚尊親屬夫婦/非已婚尊親屬/已婚尊親屬夫婦但已事實分居兩年以上者每人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
b) 倘無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證明文件(如:在社會保障基金無作供款之證明或上一季度之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二) 電子衛生護理證服務  
  具備條件取得衛生護理權的受益人,倘擬享用衛生局提供的“ 電子衛生護理證服務 ",可於申請衛生護理證時一併遞交“轉移資料同意書"。  
     
  相關法例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十九條。  
     
  負責部門  
  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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