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基金會提供的第RP-9B號表格 (表格可到“表格下載”下載); |
合資格家屬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合資格家屬吋半彩色近照各1張,並於照片背面寫上姓名; |
家屬與已故供款人的關係證明(如: 婚姻記錄、出生記錄等); |
家屬資格證明: |
配偶: 僅須提供其為已故供款人最後配偶的關係證明(如: 死亡記錄/婚姻記錄/出生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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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親屬:
如為18歲以下的卑親屬,僅須提交關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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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18 -24歲的卑親屬,須提交在學證明; |
下述卑親屬不受年齡限制:
如為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即使如此,仍可從事某種活動之卑親屬,須提交醫生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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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被安排至再教育場所的卑親屬,須提交有關證明; |
如為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從事任何工作的卑親屬,須提交醫生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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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卑親屬在學年期間達到收取家庭津貼的年齡上限,可維持享有衛生護理權至該學年結束。
倘屬b)及c-1)的情況,有關之卑親屬以個人名義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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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親屬(但僅限於已故供款人沒有子女之情況且尊親屬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倘有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收入證明,有關之已婚尊親屬夫婦/非已婚尊親屬/已婚尊親屬夫婦但已事實分居兩年以上者每人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總額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六百點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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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無擔任工作者: 須提交證明文件(如:在社會保障基金無作供款之證明或上一季度之任意性制度供款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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