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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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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登記
前服務時間的轉化
於01-01-2007前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於01-01-2007或之後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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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登記
以臨時或確定委任、定期委任、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再獲公共部門聘任的公積金制度前供款人可作出新登記,但不包括第8/2006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所指人員。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倘公務人員新登記的任用方式為臨時或確定委任,其登記屬強制性,應由負責處理其薪酬的公共部門依職權辦理,並遞交退休基金會提供的第RP-1號
表格
;
倘公務人員新登記的任用方式為定期委任、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其登記屬任意性,應自開始擔任新職務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負責處理其薪酬的部門遞交退休基金會提供的第RP-1號
表格
,並由其部門協助辦理。
表格可向部門索取,亦可到
“表格下載”
下載。
所需時間
登記手續將自齊備所需文件翌日起計5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承諾)
備註
1)
在作出新登記的情況中,如前登記的註銷日與新登記日中斷的服務時間相隔不多於四十五日,且其未有申請結算前登記所涉及的帳戶,則前供款時間計算入新登記的供款時間內,而新登記的供款投放狀況亦維持之前的狀況;
2)
如公務人員處於上述情況且其新登記屬強制性,則毋須遞交退休基金會提供的第RP-1號表格;
3)
倘公務人員新任職之部門及聘任方式均符合在公積金制度的登記要件,以及轉部門之期間没有任何中斷的服務時間,毋須作重新登記的申請。
相關法例
1)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四條及第八條第三款;
2)
第12/2015號法律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負責部門
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
回上
全部
退休及撫卹制度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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