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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服務時間的轉化
於01-01-2007前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於01-01-2007或之後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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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服務時間的轉化
於
01-01-2007前
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列印
前服務時間的轉化
於
01-01-2007前
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於01/01/2007前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且仍有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如加入公積金制度,可透過部門向退休基金會申請將前服務時間轉化。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經由負責處理其薪酬的公共部門遞交退休基金會提供的第RP-3號
表格
。
表格可向部門索取,亦可到
“表格下載”
下載。
申請期限
於加入公積金制度時,倘申請人已具備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法所定重新加入退休及撫卹制度的要件,可一併申請將前服務時間轉化為:
(一)
公積金供款時間及取得供款時間獎金的時間、以及
(二)
移轉價值;
倘於加入公積金制度時未符合重新加入退休及撫卹制度的要件者,僅可申請上述(一)項,待其具備所需要件時再申請(二)項。
所需時間
1)
倘前服務時間的轉化申請不涉及移轉價值,將自齊備所需文件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完成;
2)
倘申請涉及移轉價值,將自齊備所需文件翌日起計13個工作日內完成。
備註: 移轉價值將自收齊資料翌月20日起計4個工作日內作出投放。
相關法例
1)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
2)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
負責部門
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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