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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01-01-2007前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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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撫卹金
選擇收取撫卹金
選擇收取撫卹金
如供款人因公意外,又或因作出人道行為或為社會奉獻而引致死亡,並經監督實體確認其因上述原因死亡、且生前未作選擇,則下列人士可依次序選擇每月收取撫卹金以及相關之福利及津貼,以取代收取供款人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之款項及倘有之長期服務獎勵金:
1)
配偶;
2)
被宣告為長期絕對喪失工作能力的供款人子女;
3)
有權取得家庭津貼的供款人子女;
4)
有權取得家庭津貼的供款人直系血親尊親屬;
5)
被等同為其配偶者。
申請期限
供款人合資格遺屬自供款人死亡日起計九十日內提出選擇申請。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臨本會接待處填寫本會提供的第RP-8B號表格,並遞交:
1)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2)
銀行帳戶影印本;
3)
申請人與已故供款人的關係証明(如: 婚姻記錄、出生記錄等)。
備註
1)
如在同一序列中有超過一名權利人,只要其中一人選擇收取撫卹金,則該選擇適用於其餘的權利人;
2)
撫卹金相等於退休金的70%;
3)
所有按退休及撫卹制度有權取得撫卹金的人士,可取得其在撫卹金中相應的份額。
相關法例
1)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十八條;
2)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七十一條。
負責部門
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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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及撫卹制度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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