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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
強制性登記
自願性登記
重新登記
前服務時間的轉化
於01-01-2007前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於01-01-2007或之後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前服務時間的確認
公積金之支付
為辦理財產清冊的公積金聲明書之發出
公積金離職供款人衛生護理證之發出
公積金累積金額
權益歸屬
移轉價值
金錢補償
風險評估
特別權利
長期服務獎勵金
長期服務獎勵金
註銷登記時,同時符合下列要件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刑事偵查員、助理刑事偵查員、監獄監管人員及海關關員,以及廉政公署調查員*,有權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
1)
年滿50歲;
2)
在具備上述身份的情況下的供款時間不少於25年;
3)
非因紀律制度或刑法的規定被撤職或確定終止職務。
*
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九-A條規定
註:供款人可向所屬部門查詢及核實上述服務時間,以確定是否具備相關條件。
訂定長期服務獎勵金
退休基金會須於收到供款人所屬部門提供註銷登記的相關資料後十個工作日內組成卷宗上呈監督實體,由監督實體以批示確定供款人有權取得的長期服務獎勵金,並隨後將有關批示摘錄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計算方法
長期服務獎勵金(P) = A x 2%
A =
自2007年1月1日起計,供款人在具備上述身份的情況下供款的期間內,所收取的薪酬及供款時間獎金的累計總額。
結算及支付
已註銷登記供款人,自確定其有權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的批示摘錄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可親臨本會辦理有關結算手續。
相關法例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二十一條。
第17/2024 號法律修改之第10/2000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十九-A條。
負責部門
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
回上
全部
退休及撫卹制度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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