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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
強制性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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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登記
前服務時間的轉化
於01-01-2007前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於01-01-2007或之後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前會員
前服務時間的確認
公積金之支付
為辦理財產清冊的公積金聲明書之發出
公積金離職供款人衛生護理證之發出
預計公積金累積金額
權益歸屬
移轉價值
金錢補償
風險評估
特別權利
衛生護理權
衛生護理權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註銷登記的公積金制度供款人,可保留其離職時已享有的衛生護理權:
1)
在註銷登記日年滿五十歲且供款時間不少於二十五年;
2)
供款時間不少於十五年,且:
2.1)
年滿六十五歲,但其他法規另訂年齡上限除外;或
2.2)
達到因病缺勤上限;或
2.3)
被宣告為長期絕對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3)
因公意外致病或死亡,又或因作出人道行為或為社會奉獻,而引致長期絕對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上述供款人的配偶、供款人及其配偶的卑親屬及尊親屬,亦可按法例規定取得衛生護理權。
為取得衛生護理,須向衛生局以供款人在註銷登記前一日的月薪酬為計算基礎,支付月供款。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倘合資格供款人及其家屬擬保留衛生護理權,可親臨本會接待處、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或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辦理衛生護理證,詳情請參閱
公積金離職供款人衛生護理證之發出
。
相關法例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十九條。
負責部門
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
回上
全部
退休及撫卹制度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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