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登記


1 某人最近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某一公共部門工作,可否加入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舊制度)呢?


註銷


1 某人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若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職於另一公共部門,沒有服務時間中斷,能否繼續保留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會籍登記及作供款扣除?
 


重新登記


1 某人在2007年後才註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籍,若將來重新在政府部門任職時,能否再繼續在此制度作供款扣除?

2 重新登記時工作人員需要辦理甚麽手續?

3 倘某人在2007年以前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籍之登記,現在能否再次申請重新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 ?

 
供款退還


1 屬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公務人員,若向所屬部門申請辭職,可否取回以往在此制度已作之供款?

2 某人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若合同期滿,有關部門不與其續約,可否取回以往已作退休金及撫卹金扣除之供款?

 
補扣供款


1 某人現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請問可否透過補扣供款,將在加入退休及撫卹制度前,以臨時散位合同方式在公共部門擔任職務的時間計算為退休及撫卹效力的服務時間?

2 某人於1993年1月2日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以編制外合同在公共部門任職,直至1999年12月20日才登記成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假設開始以編制外合同任職時,所屬部門並沒有通知可申請登記成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請問可否透過補扣供款追溯1993年1月2日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為退休及撫卹效力計算的服務時間?

 
退休


1 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和實位人員,在退休方面有何分別?

 
生存證明


1 某退休會員最近遷往路環居住,可否透過其他途徑辦理生存證明手續?

2 承上題,該退休會員須於什麼時間內辦理有關生存證明手續?

3 某退休會員因健康問題不良於行,是否仍須親身前往本會辦理生存證明手續?

4 承上題,倘若該退休會員於1月1日因病住院,並預計須住院一段時間,其如何辦理生存證明手續?

     
  問題:1
某人最近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某一公共部門工作,可否加入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舊制度)呢?
 
     
  回應:

隨著《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於01/01/2007正式生效後,退休及撫卹制度不再接受登記(特別情況如獲確定委任而其原編制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編制的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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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
某人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若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職於另一公共部門,沒有服務時間中斷,能否繼續保留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會籍登記及作供款扣除?
 
 
回應:

由於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工作人員,不獲賦予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資格,故不可維持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會籍登記及作供款扣除,並自該合同生效起註銷會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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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
某人在2007年後才註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籍,若將來重新在政府部門任職時,能否再繼續在此制度作供款扣除?
 
     
  回應:

利害關係人日後若以「澳門公職法律制度」所指之臨時、確定或定期委任,又或以行政任用合同出任相關職位,在有關法律制度不變的情況下,且從沒有轉入公積金制度,可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24條第3款,保留按適用法例(即《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於退休及撫卹制度重新登記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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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2
重新登記時工作人員需要辦理甚麽手續?
 
 
回應:

工作人員只需在簽署合同文書日或就職起計60日內填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籍重新登記申請書」,即表格16-A(可到本會網站下載),並向所屬部門提交有關申請即可。(為避免產生不必要之延誤,建議重新登記之申請於簽署合同文書或就職當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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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3
倘某人在2007年以前已註銷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籍之登記,現在能否再次申請重新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 ?
 
 
回應:

隨著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生效後,根據該法律第24條之規定,在2007年以前註銷會籍之前會員,不可再重新加入退休及撫卹制度。然而,倘該人員以臨時、確定或定期委任,又或以行政任用合同重新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根據上述法律第37條,申請將為退休及撫卹效力而計算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以及為取得年資獎金而計算的服務時間轉化成為取得供款時間獎金而計算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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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
屬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公務人員,若向所屬部門申請辭職,可否取回以往在此制度已作之供款?
 
 
回應:

對於公務人員自動請辭之情況,不論是編制內人員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在現行法例中,没有任何條文容許當事人取回過往已作退休金及撫卹金扣除之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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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2
某人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若合同期滿,有關部門不與其續約,可否取回以往已作退休金及撫卹金扣除之供款?
 
 
回應:

根據8月19日 第24/96/M號法律,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必須是根據 第12/2015號法律轉為行政任用合同的前編制外合同人員),如其合同是由行政當局主動使它失效或解除(不適用於因紀律程序而被終止合同的情況),可在聯繫終止之日起計90日內向退休基金會申請退還已扣除的退休金及撫卹金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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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
某人現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請問可否透過補扣供款,將在加入退休及撫卹制度前,以臨時散位合同方式在公共部門擔任職務的時間計算為退休及撫卹效力的服務時間?
 
 
回應:

首先,根據現行法律制度,就有關情況,並沒有任何條文容許對之前未作扣除的服務時間,為退休效力作出補扣。

此外,關於以臨時散位合同方式任職公共部門的服務時間,須指出,散位人員自12月31日 第115/85/M號法令生效(1986年1月1日)後已被排除在退休及撫卹制度外,根據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8條及隨後條文,散位合同人員亦維持不享有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權利。(可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行政司法上訴卷宗第489/2009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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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2
某人於1993年1月2日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以編制外合同在公共部門任職,直至1999年12月20日才登記成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假設開始以編制外合同任職時,所屬部門並沒有通知可申請登記成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請問可否透過補扣供款追溯1993年1月2日至1999年12月19日期間為退休及撫卹效力計算的服務時間?
 
 
回應:

按當時適用法例,經8月17日第11/92/M號法律修訂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第3款,編制外合同人員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登記屬任意性,而有關登記必須在簽署有關合同文書起60日內提出申請。

雖然按上述法律規定,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及供款扣除的權利,但有關權利之行使是需透過書面申請為之;利害關係人如沒有按時提出申請,不可能取得相關權利,而此情況是不可歸責於任何實體或第三者。

最後,按照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合法性原則)的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機關之活動,應遵從法律及法且在該機關獲賦予之權力範圍內進行;而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並沒有任何條文容許利害關係人為退休效力對之前未作扣除的退休服務時間作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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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
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和實位人員,在退休方面有何分別?
 
 
回應:

兩者在退休權利上並沒有分別,因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8條的規定,如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在收取薪俸時已作出法定扣除,得根據隨後條文之規定退休。故凡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會員只要符合規定,均可申請領取退休金(如欲進一步瞭解有關制度,請瀏覽本會網頁或參閱由本會編制的退休及撫卹制度簡介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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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
某退休會員最近遷往路環居住,可否透過其他途徑辦理生存證明手續?
 
 
回應:

本澳現時共有多個地點設有自助服務機 供本會會員辦理生存證明手續,因此,該會員可透過設置於路環的自助服務機辦理生存證明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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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2
承上題,該退休會員須於什麼時間內辦理有關生存證明手續?
 
     
 
回應:

退休金及撫卹金受領人士須於每年1月份辦理年度生存證明,如不依時辦理,可導致定期金支付之中止/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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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3
某退休會員因健康問題不良於行,是否仍須親身前往本會辦理生存證明手續?
 
     
  回應:

倘若身體狀況欠佳,並須長時間逗留在家中休養的情況下,其家屬亦可透過向本會遞交「生存證明家訪表格」(編號25) ,要求本會安排家訪,並辦理生存證明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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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4
承上題,倘若該退休會員於1月1日因病住院,並預計須住院一段時間,其如何辦理生存證明手續?
 
     
  回應:

該會員須遞交由衛生局認證之醫生檢查證明文件(居澳情況)或由公證員認證之醫生檢查證明文件(非居澳情況),而該文件須在辦理年度生存證明前三十日內發出。倘若上述之證明文件發出日期為1月2日,該退休會員之家屬須不遲於同年1月31日內向本會遞交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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