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受領人 義務 年度在生證明
    列印  
 

年度在生證明

 
  退休金及撫卹金受領人士須於每年1月份辦理年度在生證明。 (小冊子)  
     
  辦理手續      
  透過“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簡稱“一戶通”)辦理在生證明
倘已開通“一戶通”個人帳戶,只需面向手機屏幕按指示做出三個簡單動作,成功通過面容識別,即完成辦理在生證明。退休金受領人的配偶、退休金及撫卹金受領人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亦可透過其“一戶通”個人帳戶協助受領人辦理在生證明。其他辦理在生證明的途徑如下:
  • 居澳人士

  • 非居澳人士
    • 居於中國內地之人士,應遞交由常居地公證機構發出之在生證明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辦理的在生證明;
    • 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之人士,應遞交由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文件;
    • 居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士,應遞交由常居地中國駐外領事館/大使館發出的在生證明、經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辦理的在生證明、經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辦理的在生證明或經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辦理的在生證明。

      郵寄方式
      • 本會退休金及撫卹金受領人可郵寄至本會會址;
      • 如辦理外地發出的文件時,沒有使用澳門居民身份證,而使用其他證件(如護照或當地身份證明文件),應連同辦理文件內顯示的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郵寄至本會。
 
     
  注意  
 
  • 如同是領取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或「殘疾金」、社會工作局的「殘疾津貼」或「敬老金」的退休金及撫卹金受領人,可透過上述途徑一次過辦理三個部門的在生證明。
  • 如不依時辦理,可導致定期金支付之中止/終止。
  • 因定期金之時效自有關權利到期之日起經一年完成,若連續三年不收取有關定期金,則導致收取定期金之整體權利之時效完成,即永久喪失收取定期金之權利。
 
     
  相關法例  
  經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參考通則第275條)。  
     
  負責部門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  
     
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