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受領人 服務項目 定期金 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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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金

 
  以下任一狀況構成撫卹金之發放(1)  
 
  • 退休人員死亡;
  • 最少具有15年退休工齡的在職會員死亡;
  • 不論退休工齡多少,會員因執行職務而引致工作意外或致病,而最終導致死亡。
註釋
(1)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下列人士有權申領撫卹金:
(a) 配偶及胎兒;
(b) 具備享受家庭津貼條件之其他繼承人;
(c) 長期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具備其他要件;
(d) 與已故會員結婚最少一年,且在其死亡前已經法院裁定為有權收取扶養金之離婚或法院裁判為分居分產者;但僅限於已故會員無上述數項所指之配偶或繼承人。
 
     
  申請期限  
  應自會員死亡之日起18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地點  
 
  1. 屬在職身亡的個案可經由死者所屬部門向退休基金會提出申請;
  2. 屬退休人員身亡的個案應直接向退休基金會提出申請,並遞交:
(a) 申請書(本會第1號表格,填寫範本);
(b) 死亡記錄;
(c)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d) 證明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文件:
  • 若為配偶,須提交結婚記錄;
  • 若為18歲至24歲的子女,須提交關係證明、在學證明及收入證明;
  • 若為18歲以上並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的卑親屬,須提交關係證明及醫生證明書;
  • 若為父/母,須提交關係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及收入證明;
  • 若為事實婚之狀況,須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5條提交有關證明;
  • 若為正收取經法院裁定或認可的扶養金的離婚或法院裁判為分居分產者,須提交有關証明(僅限於該已死亡會員無以上所指之在生配偶或其他繼承人方有權申請)。
網上預約服務
 
     
  所需時間  
  撫卹金連同年資獎金,將會在收齊有關卷宗所需文件的翌日起43個工作日內開始發放。
(服務承諾)

附註:上述時間包括於《特區公報》刊登告示後的30日申訴期。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本會網頁或“公務通”APP查詢申請進度,或致電本會熱線(853) 2835 6556查詢。  
     
  發放金額  
 
  • 如會員為退休金作供款的時間與為撫卹金作供款的時間相同,則撫卹金金額相當於會員在死亡日所收取或假設在該日離職待退休而有權收取的退休金金額的一半(50%);
  • 如會員為退休金作供款的時間與為撫卹金作供款的時間不同,則僅計算會員有為撫卹金作供款的服務時間(註:不可少於15年);
  • 如為因公殉職個案,則撫卹金金額相當於會員在死亡日所收取或假設在該日離職待退休而有權收取的退休金金額的七成(70%)。
 
     
  導致喪失當初撫卹金受領人資格之情況  
 
  • 以「在生配偶」、「事實婚」或「經法院裁定收取扶養金之離婚/分居分產者」之資格而獲發放撫卹金之人士,若一旦再婚或自願與人(不論持續期長短)在類似夫妻之狀況下生活;
  • 以具備第2/2011號法律第13條收取家庭津貼之資格而獲發放撫卹金之成年子女,若非在學,在學但以其個人名義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總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600點的金額時或學年結束時已超過法定之年齡限制;
  • 以具備第2/2011號法律第14條收取家庭津貼之資格而獲發放撫卹金之父母(父/母),若一旦其個人或夫妻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總額超過薪俸表1,200點的金額或,如為鰥寡或未婚人士,若一旦其個人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總額超過薪俸表600點的金額。
 
     
  終止  
  撫卹金權利自會員死亡之日起開始,直至受領人領取撫卹金之資格消滅當月之最後一日為止。若因遺漏或延誤申報而導致不當收取撫卹金之情況,當事人須悉數退回相關款額。
附註:領取撫卹金人士須每年辦理生存證明
 
     
  相關法例  
 
  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參考通則第5, 271, 272及275條)。
  2. 第2/2011號法律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四章
  3. 《民法典》第四卷第一編及第五編
 
     
  負責部門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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