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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按當時適用法例,經8月17日第11/92/M號法律修訂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9條第3款,編制外合同人員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登記屬任意性,而有關登記必須在簽署有關合同文書起60日內提出申請。
雖然按上述法律規定,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及供款扣除的權利,但有關權利之行使是需透過書面申請為之;利害關係人如沒有按時提出申請,不可能取得相關權利,而此情況是不可歸責於任何實體或第三者。
最後,按照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合法性原則)的規定,公共行政當局機關之活動,應遵從法律及法且在該機關獲賦予之權力範圍內進行;而根據現行法律制度,並沒有任何條文容許利害關係人為退休效力對之前未作扣除的退休服務時間作補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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