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型大小:
聯絡我們
網頁指南
Português
服務項目
會籍
登記
註銷
重新登記
供款退還
行政任用合同被解除
達到因病缺勤上限
絕對喪失工作能力
因會員死亡的撫卹金供款
不適當扣除之供款
其他
申請查閱會員個人卷宗
申請會員個人卷宗所附文件的複製本
申請補發及更新會員證
申請訂定撫卹金補扣供款
更新個人及家屬資料
服務項目
定期金
退休金
撫卹金
各項津貼
房屋津貼
家庭津貼
結婚津貼
出生津貼
卑親屬往外地留學的航空交通費用
死亡津貼
喪葬津貼
定期金受領人遺下的聖誕津貼及第14個月津貼
遺體運送費用之發放
其他
收入聲明書
協辦貸款
查閱會員個人卷宗
申請會員個人卷宗所附文件的複製本
補發及更新會員證/衛生護理證
訂定撫卹金補扣供款
更新資料
銀行帳戶的更新
住址及電話號碼的更新
義務
年度在生證明
定期金受領人
服務項目
定期金
退休金
列印
退休金
符合以下退休條件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可申請領取退休金。
自願退休
– 會員最少具有30年退休工齡;或;
強制退休
– 會員處於下列任一狀況
不論退休工齡及年齡,因執行職務而引致工作意外或致病,被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長期絕對喪失工作能力。
最少具有15年退休工齡及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達到擔任公職之年齡上限
(a)
;
達到因病缺勤上限
(b)
;
被健康檢查委員會宣告為長期絕對喪失工作能力;
被科處強迫退休處分
(c)
。
註釋:
(a)
現時仍享有時間補貼的人員,其年齡上限為60歲;沒享有時間補貼的人員則為65歲。
應利害關係人申請,年齡上限得自60歲提高至65歲。
(b)
一般因病缺勤之上限為18個月,而癌病、愛滋病或精神病等的缺勤上限則提高至5年。
(c)
被強迫退休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8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
申請手續
自願退休的會員,應在擬離職之日最少90日前,視乎其有否55歲,依法向所屬機關提出聲明或申請退休。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申請,上述期限得以免除。
屬強制退休的狀況,隨所屬部門之決定或建議而展開。
所需時間
退休金連同年資獎金,將會在收齊有關卷宗所需文件的翌日起11個工作日內開始發放。
(服務承諾)
附註:領取退休金人士須每年辦理
生存證明
。
相關法例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參考第105-107, 258-270, 272及274-275條)。
負責部門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
回上
全部
退休及撫卹制度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