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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在生配偶」、「事實婚」或「經法院裁定收取扶養金之離婚/分居分產者」之資格而獲發放撫卹金之人士,若一旦再婚或自願與人(不論持續期長短)在類似夫妻之狀況下生活;
- 以具備第2/2011號法律第13條收取家庭津貼之資格而獲發放撫卹金之成年子女,若非在學,在學但以其個人名義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總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600點的金額時或學年結束時已超過法定之年齡限制;
- 以具備第2/2011號法律第14條收取家庭津貼之資格而獲發放撫卹金之父母(父/母),若一旦其個人或夫妻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總額超過薪俸表1,200點的金額或,如為鰥寡或未婚人士,若一旦其個人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總額超過薪俸表600點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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