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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會籍
會籍登記
列印
會籍登記
隨著《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於01/01/2007正式生效後,退休及撫卹制度不再接受登記,但獲確定委任而其原編制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編制的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除外。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由有關人員所屬部門依職權提出登記,並遞交:
已填妥的“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資料表”
(本會第15號表格);
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就任狀(經部門認證);
吋半彩色近照1張。
所需時間
資料齊備的翌日起計5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附註:
當事人的年齡必須容許其在達到65歲時,最少有15年退休工齡,方可作出登記。
經登記後,如會員任用方式有變,而新任用方式仍屬具登記效力者,且不構成職務上的中斷,則應繼續供款。
相關法例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參考通則第258及259條)。
第8/2006號法律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參考制度第24條)。
第12/2015號法律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負責部門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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