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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津貼

 
  由退休基金會負責支付其退休金的已退休或離職待退休的公務人員,如負擔其配偶、卑親屬、尊親屬,又或根據第2/2011號法律或適用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法的規定其等同者的生活,均有權因與他們每一人的關係每月收取相關的家庭津貼。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遞交:
  1. 申請書(印務局格式1,填寫範本)
  2. 擬申請之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或等同的法定證明;
  3. 證明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文件:
    • 若為配偶,須附加結婚記錄或其他官方文件;倘為事實婚,須附加證明事實婚的書證或人證(可參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條);
    • 若為尊親屬,須附加親屬關係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 若為卑親屬,須附加親屬關係證明;倘為孫輩,須附加孫輩的父母的死亡證明或其他足夠證明(如屬此情況);
    • 若為18歲或以上並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的卑親屬,應提交醫生證明書。
  4. 擬申請之家庭成員的吋半彩色近照1張(辦理衛生護理證之用)。
 
  關於申請/維持收取家庭津貼的温馨提示

註:為能獲得衛生護理之權利,若擬申請之家庭成員有工作收益,須附加由有關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證明其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
 
     
  網上申請  
     
  辦理地點  
  退休基金會、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中區市民服務中心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網上預約服務
 
     
  所需時間  
  合符資格及所有文件齊備者,自呈交申請書的翌日起8個工作天內通知審批。(服務承諾)  
     
  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本會網頁或“公務通”APP查詢申請進度,或致電本會熱線(853) 2835 6556查詢。  
     
  發放金額  
  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十的金額。  
     
  終止  
  退休人員應盡通知義務,在可預見的情況下提前通知本會有關親屬不再具備收取有關津貼之前提,或在該事實發生後15日內作出通知。提供虛假聲明的退休人員,須悉數退回不適當收取的金額,且不排除倘有的刑事責任。

退休人員應填妥家庭津貼申請書(印務局格式 1,填寫範本)作出有關終止通知,並退回有關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附註:
  1. 若親屬為卑親屬,須遞交截至不符合發放家庭津貼前提的日期的在學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書、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書;
  2. 若親屬為配偶,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48條之規定,如配偶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並遞交有效的婚姻證明文件及其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證明(該等文件發出日期與辦理終止的日期相距不可超過半年),可繼續享受衛生護理之權利。
 
     
  相關法例  
 
  1. 第2/2011號法律 《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參考第6、12 至18 條)
  2. 第13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3. 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參考法律第1條)
 
     
  負責部門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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