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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應盡通知義務,在可預見的情況下提前通知本會有關親屬不再具備收取有關津貼之前提,或在該事實發生後15日內作出通知。提供虛假聲明的退休人員,須悉數退回不適當收取的金額,且不排除倘有的刑事責任。
退休人員應填妥家庭津貼申請書(印務局格式 1,填寫範本)作出有關終止通知,並退回有關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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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親屬為卑親屬,須遞交截至不符合發放家庭津貼前提的日期的在學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書、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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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親屬為配偶,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48條之規定,如配偶非為另一衛生護理特別保障制度之受益權利人,並遞交有效的婚姻證明文件及其僱主實體發出之聲明證明(該等文件發出日期與辦理終止的日期相距不可超過半年),可繼續享受衛生護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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