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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齊備的翌日起計5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附註:
- 當事人的年齡必須容許其在達到65歲時,最少有15年退休工齡,方可作出登記。
- 屬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或編制內無原職位之定期委任者,重新登記申請應自就職或簽署合同文書日起60日內向所屬部門提交。
- 經登記後,如會員任用方式有變,而新任用方式仍屬具登記效力者,且不構成職務上的中斷,則應繼續供款。
- 唯原臨時委任或確定委任的會員轉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或編制內無原職位的定期委任時,最遲應於就職或簽署合同文書當日向所屬部門提交聲明書(本會第18-A號表格),聲明願意延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籍之登記及繼續為退休及撫卹金效力作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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