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會員 服務項目 - 會籍 會籍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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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籍重新登記

 
  於01/01/2007仍為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的前會員,期間從沒有轉入《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可於符合有關之法律規定時,即當事人獲臨時、確定或定期委任,又或與有關部門簽署行政任用合同時申請重新登記。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填妥申請書(本會第16-A號表格,填寫範本)及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資料表”(本會第15號表格);
  2. 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3. 就任狀/行政任用合同影印本(經部門認證);
  4. 吋半彩色近照 1張。
 
  所需時間  
  資料齊備的翌日起計5個工作日。(服務承諾)

附註:
  1. 當事人的年齡必須容許其在達到65歲時,最少有15年退休工齡,方可作出登記。
  2. 屬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或編制內無原職位之定期委任者,重新登記申請應自就職或簽署合同文書日起60日內向所屬部門提交。
  3. 經登記後,如會員任用方式有變,而新任用方式仍屬具登記效力者,且不構成職務上的中斷,則應繼續供款。
  4. 唯原臨時委任或確定委任的會員轉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或編制內無原職位的定期委任時,最遲應於就職或簽署合同文書當日向所屬部門提交聲明書(本會第18-A號表格),聲明願意延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籍之登記及繼續為退休及撫卹金效力作供款。
 
  相關法例  
 
  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參考通則第258及259條)。
  2. 第8/2006號法律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參考制度第24條)。
  3. 第12/2015號法律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負責部門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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